任任的藍色虛空

漫思於粼粼極光

2013/11/20

短文:號角背後的省思

「臺大 vs. 勞委會」行政訴訟案,縱使了解來龍去脈的人不多,但相信不少人都看過臺大工會發雞排或是相關的新聞稿了。在宣判臺大敗訴的時候,大家都以為是臺大工會的重要勝利;然而在判決書出來之後,才發現行政法院其實還是滿冗的啊(汗。)受前輩的委託,寫了一份以一般人為預設讀者的判決重點整理;希望對試圖了解臺大工會的處境與挑戰的人,有所助益。

附帶一提,申請加入臺大工會才能為《工會法》的團體協商保障噢。


【102,訴,74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7做出的判決,駁回了臺大對勞委會提起的行政訴訟,對臺大工會而言無非不小的勝利。然而此次的判決中,並沒有對「教學助理、兼任研究助理是否為雇傭關係」做出認定,也是各方將持續關注的議題。

背景事實

教學助理(T.A.)、兼任研究助理(R.A.)、研究計畫臨時工,以下簡稱「助理」。

  • 101年1月20日,「臺大工會」(工會 #1)向北市府申請成立。
  • 101年11月5日,北市府認為「助理」不具勞工身份,扣掉這些人之後人數不足,不同意工會 #1 成立。
  • 工會 #1 向勞委會提出訴願。
  • 102年1月7日,換了另一批申請人,向北市府申請成立「臺大工會」(工會 #2)
  • 102年3月29日,勞委會做成訴願裁定,認為「助理」具有勞工身份,撤銷北市府拒絕工會 #1 成立的行政處分。
  • 102年4月1日,北市府核准臺大工會成立(工會 #2,也就是現行工會)
  • 102年6月11日,北市府通知工會 #1 的申請人,因為已經有工會成立了,無法再向北市府提出設立工會的申請,所以不同意工會 #1 成立。
  • 臺大不滿勞委會在訴願結果中認定「助理」具有勞工身份,提出行政訴訟。

雙方陳述

這次訴訟中,臺大主張勞委會的訴願決定介入大學自治;承認「助理」的勞工身份,「將使大學無從教育學生榮譽感、責任心,」使得「師⽣倫常關係變質。」

勞委會則主張,訴願結果只是承認「助理」與臺大的勞雇關係,僅牽涉到工會能否成立;至於是否適用勞基法,是私法上的爭議,並不在行政訴訟處理的範圍內。

法院見解

法院則是於判決書中指出,工會的成立的確關係到臺大的利益,但因為這次訴願牽涉到的,是當初提出申請、而被駁回的「工會」,與後來成立的臺大工會是兩回事;無論判決結果如何,都不能阻止已經有一個「臺大工會」成立的事實。

至於教學助理、兼任研究助理及研究計畫臨時⼯(「助理」),無論是勞工身份的認定,或是公、私法的界定,法院認為並非雙方爭執所欲達成的目標(允許/阻止最早提出申請的那個「工會」的成立);在這案件上再做爭執,也已經沒有實質的利益了,因此駁回臺大的告訴。

文言版本:訴訟標的為工會之成立、而非司法雇傭關係之爭;工會既已成立,則已無訴訟實益。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爰由法院駁回臺大之訴。

結論

綜上所述,行政法院並沒有碰觸到 TA、RA 的相關認定,僅認為工會已經成立而判臺大敗訴。或許期待法院能挺身表明立場,尚言過早;但就另一方面而言,行政法院並未否定勞委會訴願決定的效力:工會在訴願大戰中搶占的灘頭堡,在此次行政訴訟中暫且穩住了。

至於臺大後續是否墨守規見、繼續採取法律行動?抑或願意正視學生的勞動權益、轉與工會協商?相信不只是臺大工會,各校、乃至於關心高教的各界人士,無不冀望臺大能率先作則、保障研究生的勞動權益,方不負國人對臺灣最高學府的要求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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