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9
圍城裡的春天:法律判決與文學
「請閱讀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58號刑事判決、台南高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985號刑事判決,比較二者的敘事風格,並另舉一裁判書為例,說明你認為裁判書應有的敘事風格。」
一學期的法學緒論,敦促我寫了幾篇報告、思索過不少法律與社會的摩擦與競合,而學期末的最後一次作業,則是關於法律與文學表現的議題。課堂上受 RCA 毒害的阿姨、阿嬤,以及工殤協會為他們所做的口述歷史(《拒絕被遺忘的聲音》),則又是另一回故事了。
劉登河是一位以撿拾廢五金維持生計的社會邊緣人。在民國 91 年間,他闖入了萬有紙廠的廢料堆置廠,將價值大約 100 元的廢鐵線搬上拾荒車,意圖變賣換取生活所貲。然而若要回收利用鐵絲,便先需將粘黏的大量塑膠屑燒燬融化、再剪斷搬運——登河先生正是在放火、毀損、竊盜等多項罪嫌的情況下由檢察官偵查起訴,並面臨累犯最低七個月、放火最高七年以下可能的有期徒刑。
一、追跡法官的思緒
關於雲林地方法院判決
【91,易,258】
「丙○○在法庭內等待叫喚的大部分時間,一直垂著頭,垂得很低,站起來說話時也沒有抬眼瞧著法官。他有嚴重口吃,說起話來,舌頭堵在上下齒緣,久久吐不出音來,臉部扭曲,深深的紋路,就更深了。一句話要說非常的久,而且說得非常的辛苦,法官又聽不太清楚。問他上學到那種程度,他表示唸到小學畢業⋯⋯」
在這份刑事判決書中,林輝煌法官運用大量的修辭與敘事,在制式的判決書框架中引入寫作手法,試圖將被告的情狀清楚地記錄於判決書中。不僅首開「抒情判決」之例1,更引起司法人員的熱議與波瀾。承載著前科的背後,當事人的說法是什麼?「自從我被關了一年九個月回來後⋯⋯雖然我有口吃、找不到工作,但我還是意志很堅定,不再當小偷了,所以只好騎著三輪車到處撿廢鐵罐或紙類。」林法官細膩的整理了被告的背景、母親的供述、作出判決的歷程與考量,最後贊以:「法官願意相信,除非極度、極度的不得已,他會選擇有尊嚴的方式活下去⋯⋯上蒼悲憫,願容卑微生命在這塊土地喘息。檢察官慈愛,願為可憐小人物委屈。」判決罰金三百元,得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二、壁壘中的語言
關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
【91,上易,985】
相較之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所著的判決書,則較接近法院的標準用語,並以不少篇幅檢討原審之考量:「(原判決考量公訴人可能上訴,)本應為無罪之諭知而強為有罪判決,容有適用法則不當,而有入人於罪之虞;又⋯⋯以輕罪相繩,非但有違罪刑法定主義,尤非刑罰權之正當行使,且均有判決主文、事實與理由矛盾之違法。」並認為被告「恃媒體寵愛而驕縱,其母⋯⋯第一次開庭協同被告到庭時,即質問本院為何傳喚被告到庭,庭訊完畢復表示以後傳喚被告將不再到庭⋯⋯俱足見其藐視法庭。」判決書以原審、雙方之主張交互比對,並逐條或解釋、或駁斥,或許可視為邏輯縝密的法院文體。最後認為無法證明放火、毀損等罪,然而依然以刑法§321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五個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鐵剪。
三、城中綻放的花朵
前項判決之比較
人文關懷式的筆法,於判決中是否恰當?參考美國聯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書2,我們不難發現在這起運毒案中,法官以淺顯的語言敘述通案,縱然博引判例,仍不失其語言之平易。其以報導文學手法描寫全案之經歷,不僅清楚、甚至不必修習過英美法,也能了解法官的審案邏輯脈絡。在第一項所提及之雲林地院判決中,法官捨判決之標準語體,以簡單、柔軟的用詞,將無法為邏輯推演、量化的被告收錄於判決書中,讓未曾了解事件始末的我們,能以同理心度量、並贊同其認定;另一方面,高院臺南分院的判決書,文字清楚明確、論點縝密,著實建構了法院的權威、顯示司法邏輯清楚的一面。然而,這般「文言」的判決,真的能為民眾所接受嗎?
結語:法院與網路時代
【98,北消簡,17】【99,訴,559】【101,簡上,115】
再舉戴爾電腦(DELL Computer)於民國 98 年 6 月間標錯價事件的判決書為例,法官於標準判決語體外,另外補述以:
「再者,本院忝為網路『鄉民』,於被告發生系爭標價錯誤事件斯時,亦親身參與其在 PTT、Mobile01 等 BBS 社群及網路論壇所引發之盛況,並親眼見諸多網友、鄉民於網路上藉此標價錯誤瘋狂下訂之『戰況回報』,本件被告固未能舉證原告訂購系爭商品,同係基於此藉被告之錯誤標價而貪小便宜、給大企業一點苦頭,甚至落井下石而得利之心態⋯⋯亦即,此時消費者即多有可能被認定係出自於『我也知道你不會履約,但是還是可以來賭一把,賭輸了也沒損失,賭贏了就賺到了』的心態,更使法院易為消費者對賣家之網路標價展示亦可知其僅為要約引誘之認定。」
不難見到在判決書上藉由融入法官己身之背景與經驗,不僅能以更淺顯的方式說明原委,案件外的他人也容易透過口語化的譬喻,體會通案裁定理由之旨趣。
最後再回到原先的問題,判決書應有的敘事風格是什麼?或許術語著實能夠堆砌法律的「圍城」,樹立司法的獨立、凌駕、慎重;然而在網際網路普及、政府資訊公開化的時代,法律人不僅需要與時俱進的認識社會,知識的普及更逐步重新定義了司法象徵的權威。或許簡單、清楚、淺顯、妥善使用敘事與文學手法的判決書,更能提升公眾對法院的肯定程度、影響人民對於法院的信任,甚至進一步的破除司法神秘的面紗。大法官們於釋憲已趨漸平易,作為人民與司法接觸的第一線,法院的判決又何嘗不能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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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恩民(民 91 年 8 月 20 日)。〈抒情判決書 震撼司法界〉。自由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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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09-6497 United States v. Skinner. Available at http://www.ca6.uscourts.gov/opinions.pdf/12a0262p-06.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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