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5
綻放的向日葵
如果寫成超簡化的論證應該會被挑毛病,而且解釋憲法也不是算數學,不過我說個大概。過幾天會慢慢補齊前後文與論點。
(1) by 大法官釋憲329號,不論是條約或是協定「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其中因為大法官不敢說台灣與中國是國與國關係,所以不解釋那塊,但可以確立重要性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是判斷需送立院審議與否的根據。
(2) 行政院之立論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之「無需另以法律定之者」,而逕行主張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為一行政命令,只需備查云云。
(3) 然而根據釋字第443號及 (1) 得知之法律保留原則,可以知道對人民權利義務有實質影響者必須以法律定之, (2) 之論點顯為錯誤。又,服務貿易協議涉及稅法之相關配套修正,並無所謂「未涉及法律之修正者」,因此 (2) 並不足採。
(4) 綜上所述,行政院之論述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實屬違憲。
2014/12: 回顧大一的法律論述,覺得當時對法體系的理解實在很青澀呢。三一八對整個法律系、甚至是社會大眾全體,都是一次思想與價值的衝擊;在青島東路、議場、舊社科院禮堂度過的那些夜晚,對未曾深刻體會國家暴力的我們而言,更是褪去服從權威迷思,重新思考國家與人民角色定位的轉捩點。謹以後記自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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